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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2014年自筹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30     浏览次数: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就校内单位自筹2014年业绩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允许学院(系、部、所)自筹部分业绩津贴。自筹津贴总额不得超过自筹收入的30%,具体金额报计财处核定。不得从纵向课题经费及其结余中自筹津贴。
    2.学院(系、部、所)人均自筹津贴不得超过校级先进个人奖金标准(3000元)。自筹津贴与学校核拨津贴合并一次发放,不得分次发放。
    3.学校全额核拨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的职能处室、直(附)属单位原则上不再自筹业绩津贴。确需自筹业绩津贴的单位,按照校人发[2014]4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计划财务处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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