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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会员卡、商业预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9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会员卡、商业预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陕纪发〔2013〕8号)和省纪委办公厅《关于会员卡、商业预付卡专项清退活动开展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我校开展会员卡、商业预付卡清退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退对象
  全校在职干部和职工。
  二、清退范围
  全校在职干部和职工收受的各种会员卡、商业预付卡。
  会员卡是指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
  商业预付卡是指以预付、具有一定价值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或者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自费和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发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会员卡、商业预付卡除外。
  三、清退方式
  自行清退所收受的各种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
  四、有关要求
  1.清退活动于2013年9月8日结束。在此之前,未持有或已将收受的会员卡、商业预付卡自行清退的,向本人所在单位作出“零持有”的报告。
  2.对隐瞒不退、持卡消费、继续收受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严肃查处。
  3.对未向所在单位作出“零持有”报告的,将视为继续持卡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
  1.附件1:个人会员卡、商业预付卡“零持有”报告.doc

 2. 附件2:会员卡、商业预付卡专项清退活动统计表.doc 

            纪检监察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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