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提倡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采用虚拟仿真、微型化、无害化等绿色环保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第三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
第四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废液废固、易燃易爆化学品废液废固、有机化学品废液废固、无机化学品废液废固及不明化学品废液废固等;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未经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有危害性的生物废弃物等;
(三)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的模式,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部、所、科研实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实验室三级联动进行管理。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校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建立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体系;
(三)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
(四)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项目立项;
(五)协调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决策。
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置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九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区域和相应设施;
(二)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
(三)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十条各单位和实验室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弃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弃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生物危险废弃物等混合收集、存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十一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需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分类、登记和转运。实验室应先行在学校实验危化品服务中心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登记,领取学校特制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容器。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危险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记录;
(二)再次倒入其他化学危险废液时,应仔细核对该桶上标签的主要成分并在标签上增加新的收集日期和主要成分等,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应单独存放于新的废液桶中。
(三)不得将含有下列成分的化学废液相互混装收集:
1.氧化剂、还原剂与有机物;
2.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盐与酸;
3.盐酸、氢氟酸等挥发性酸与不挥发性酸;
4.浓硫酸、硫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类与其他的酸;
5.铵盐、挥发性胺与碱;
6.其他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相抵触和互相作用的化学品。
(四)剧毒化学品废液废固严格遵照“五双”制度执行,存放至有保险柜的地方专人保管。
(五)化学危险废液应在实验室中统一收集至桶满后(须保留至少10%的空间)封存并填写存储日期。为避免有毒溶液泼洒、溅射或不同性质试剂间的反应,不得在转移过程中将废液桶内化学危险废液合并。
第十三条 生物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于专用的冰柜冷冻暂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未经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于专用的冰柜冷冻暂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其它有危害性的生物废弃物:经高压灭菌后,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于专用的冰柜冷冻暂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之前,各单位和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10%以上的空间;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采购程序,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置。校企双方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
第十六条 受委托单位定期安排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及人员前往校内指定地点开展回收工作。各实验室负责将危险废弃物转移至指定地点,并协助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工作人员做好交接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和人员伤害,相关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暂行)》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若有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动物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校实验发〔2010〕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