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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征集 2021 年资产购置、报废计划的 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3     浏览次数:

     

为了做好我校 2021 年“一上”预算编制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编制 2021-2023 年支出规划和 2021 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教财函﹝2020﹞44 号)文件要求,现征集校内 2021 年车辆及单价 50 万元以上设备购置、报废计划,以及租用校外(非学校产权)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2021 年计划新增资产

1.新增车辆:一是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车辆购置。二是加强保留车辆管理,严格控制车辆报废更新,按照“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原则严格审核。三是结合实际、控制总量。对于申请购置特种业务用车及其他用车的,根据业务判断是否同意;对于单位申请购置的通勤车,一律核减。四是依据配置标准审核。申请的新增车辆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 号)规定标准。符合新增车辆条件、且有购置计划的的单位填报附表一、表二。需要说明拟购置车辆的使用性质、品牌型号、购置单价及购置原因、用途等,属于更新的,应当另附说明拟报废车辆的详细情况。

根据教育部最新通知,场地车(不上牌照的一些特殊车辆)按照设备进行申报,即购置价格在 50 万元以下的不用申报,购置价格在5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进行申报。

2.新增购置单价 50 万元(含 50 万)以上的设备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严格按照制式表格规范填报。

3.租用校外(非学校产权)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二、2021 年计划报废、处置资产

各单位根据资产现状,填报 2021 年资产报废、处置计划。

三、几点要求

1.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资产购置计划的编报工作,根据存量,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准确的编制本单位资产购置计划。

2.凡计划在2021年购置车辆或单价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单位、部门,无论何种经费来源,都必须填报新增资产计划表,未报计划和报而未批的资产,2021 年一律不得购置。

3.2021 年计划购置的资产要契合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必需且适用,购置理由准确充分。

4.请各单位务必于 8 月 4 日 10:00 点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和电子版报送国资处资产科(国际交流中心 505 办公室)。

联系人: 马兰 杨文青 联系电话:87082076

附件: 1. 2021 年新增资产统计表

2. 2021 年新增车辆购置明细表

3. 2021 年新增设备明细表

4. 2021 年新增租用土地明细表

5. 2021 年新增租用房屋明细表

6. 2021 年计划报废车辆、设备明细表

7. 2021 年计划处置土地、房屋明细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202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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